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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
事项编码 | 26012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受理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 |
受理方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专家委员会评审不超过30个工作日,此项不纳入审批时限)。 |
审批结果 | 国家认监委自指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站上公布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以及具体的指定业务范围。 | 结果送达 | 申请人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阅指定结果公告或根据需要向国家认监委索取纸质公告。 |
通办范围 | 全国 |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一)投诉举报电话:010-82262779 (二)投诉举报信箱:ccczd@cnca.gov.cn (三)来信请寄: 收件人: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管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 办理地址、时间、联系电话 | 办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7:00。 联系电话:010-82262779、010-82262674。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第一次修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是长期从事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且已经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具备从事相关认证活动能力的机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领域至少指定两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机构。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前款规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事先公布有关信息,并组织在相关领域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进行评审;经评审并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和便利、有效的原则,在公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
从事强制性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及实验室指定事项办理流程图